一九三三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及对新时代人大立法的现实启示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王志才
【摘要】 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以保障工人群众和工会组织权力为目的的劳动法令,但受当时“左”倾教条主义错误的影响,该法令脱离了苏区的客观实际,从而引发了革命根据地一系列的劳资冲突。为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缓和阶级矛盾,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相关决策者通过广泛调研,深刻分析,反复评估,对《劳动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对劳资关系做出了正确调整,进而增强了《劳动法》在执行上的灵活性和变通性,这是我国立法工作从摸索走向成熟的一次生动实践。今时今日,本文通过探析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劳动法的调整,基于劳动法调整的背景和过程,从新时代人大立法工作中汲取现实启示,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劳资关系;现实启示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以保障工人群众和工会组织权力为目的的劳动法令。它以保护劳工权益为出发点,在雇佣手续、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利于劳工的规定。但由于当时整个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深受“左”倾政策影响,《劳动法》也难以脱离“左”的客观环境“桎梏”,在许多方面照搬照抄了苏联劳动法模式,与当时苏区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劳资问题。1933年,对《劳动法》进行的调整和改良,就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依据现实情况所作出的正确的因应方案。
一、调整背景:理想化的过度期望与苏区实际的矛盾激化是导致《劳动法》调整的直接原因
一苏大会通过的《劳动法》明显体现了把苏联经验神圣化的倾向,在制定劳动政策时盲目遵循苏联模式,没有充分地结合苏区自己的客观实际,导致在《劳动法》落地之时激化了劳资矛盾和工农矛盾。
(一)过高的劳动条件与苏区经济社会相背离
在《劳动法》的内容中,相关政策规定过分扩大了劳工的个人利益。不分时宜地机械执行八小时工作制,青工六小时工作制,童工四小时工作制。而在重要节日,一律停止工作,工资照发,且“前一日的工作时间至多不得超过六点钟”[]。当时,革命根据地面临着国民党反动派残酷的军事“围剿”和严密的经济封锁,苏区所有“经济建设必须是环绕着革命战争这个中心任务的”[]。在这种严峻的现实情况下,苏区各行各业都应该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生产和工作中,为支援反“围剿”战争贡献力量。而该《劳动法》,从劳动条件和工作时长来看,从表明上看是重视劳工的个人利益,实际却忽视了苏维埃共和国的中心任务,在苏区广大军民拼命支援红军的情况下,工厂工人却要机械地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其结果必然与制定《劳动法》的初心背道而驰。更有甚者,对工作时间制度的机械执行导致在苏区出现“木船青工船撑到半路上,到下班点就停下来了”[],“理发工人八小时一到,给别人剃了半个头,就不剃了”[]等荒诞事例。
(二)过高的工资福利待遇使企业无法长期经营
在工资和福利待遇方面,《劳动法》的规定也设定了过高的标准。比如,规定休息日或纪念日工作发双薪、被征到红军服军务先发三个月平均工资、自行离职的还要发半个月中等工资,作为卸工津贴费等过高工资规定,直接给企业主增加了过高的经营成本。与此同时,还在工作服发放、工厂无偿提供宿舍、社会保险基金等方面,设立了一系列超出现实承受能力的福利规定,给苏区企业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长此以往,大部分店铺入不敷出,导致倒闭,工人失业,而又有部分企业主为填补过高工资和福利待遇规定所受的损失,采用提供或哄抬工业品价格的方式,将损失转嫁到农民身上,间接引起了工农矛盾和劳资矛盾。
1931年一苏大会通过的《劳动法》是依照苏联模式所制定的,当时的苏联,工业化建设高歌猛进,所以其劳动政策的适用环境是采用大机器进行生产的现代工厂。而反观同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业化基础相当薄弱,工业生产以小作坊、小企业为主,生产能力有限,企业利润低,难以负担《劳动法》所规定的如此不切实际的劳工福利待遇。这种脱离苏区实际的做法,不具有可行性,坚持实施则不利于苏区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的改善,容易引起劳资矛盾,不利于苏维埃政权的巩固。
二、过程:共产国际的内部指示与共产党人的反思应对是导致《劳动法》调整的内生动力
一苏大会通过的《劳动法》由于与革命根据地的客观现实情况相差太远,导致其在落地之后引发了苏区一系列社会问题,1932年到1933年年关爆发的以要求提高工人个人利益为中心的、以罢工为主要形式的“年关斗争”将《劳动法》的弊端集中表现了出来,引起了共产国际和中共的高度关注。当然,《劳动法》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在“年关斗争”之后才被发现,罢工运动只是让一些人更加深刻地意识到调整苏区劳动法规的必要性。
(一)共产国际的指示
1932年10月至12月初,共产国际执委会驻上海代表埃韦特连发2份报告给共产国际执委会书记处书记皮亚特尼茨基,明确指出“过分机械地贯彻劳动法中关于学徒工的条款,导致手工业者在有技能的领域停止安置帮手[],导致最重要行业的熟练工人十分缺乏。”[]强调用罢工等暴力手段无法解决劳资问题,反而会给作战行动和经济带来巨大损害,应该有区别地对待中农和手工业者。可见,埃韦特此时已经看到了《劳动法》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不具有普适性,以及罢工运动在解决劳资矛盾方面所存在的局限性。这份报告引起了共产国际的高度关注。1932年12月11日,米夫在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政治书记处会议上,提出修改苏区经济政策的建议,强调要对手工业者、小资产阶级、手工艺人、小商人和工厂法方面作些让步,以便更好地加强和活跃内部贸易,解决苏区严峻的经济状况。
(二)张闻天、陈云及刘少奇等人的反思及应对
在苏区“年关斗争”发生之际,共产党在上海等国统区城市的工作遭到严重破坏,临时中央政治局领导机关被迫从上海迁往中央苏区。临时中央政治局委员张闻天、陈云及刘少奇到达苏区后,发现现行《劳动法》存在“左”倾错误,先后撰写文章对此进行批评,同时系统地阐述了正确的劳动政策。
张闻天在《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中,明确提出为大都市生产而订立的《劳动法》不适应于经济比较落后的苏维埃,不能完全机械执行。应该对农业工人、沿门卖工者学徒等分类进行劳动政策改良,制定单独的劳动法和保护法令。
1933年,刘少奇深入苏区进行实地调研,撰写《模范的工人要求纲领》《停止“强迫介绍”与救济失业工人》等重要文章,深刻分析过高待遇规定引起的不良影响,提出政策改良建议,并发表在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机关报——《苏区工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解决工人与雇主合同中存在的千篇一律照抄《劳动法》的问题”[],陈云专程到汀州考察京果业[]的合同情况,撰写了《怎样订立劳动合同》一文,制定了实地调研、支部动员、群众巩固、条文合理有弹性等一系列有效举措,为苏区各地劳动合同的订立提供了样板参考。并在《关于苏区工人的经济斗争》中,提出要权衡工人短期利益和苏维埃长远利益,坚决将苏区经济发展、工农联盟和苏维埃政权的巩固,作为工人阶级的根本解放任务。总同盟的罢工,不仅妨碍商品流通、红军作战,且会被资本家利用,对苏维埃实施经济怠工,这不利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只有在充分了解各行各业特征,各审慎了解各业商店作坊经济能力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制定适当的经济要求,才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长久之策。
(三)新《劳动法》的颁布
在共产国际的指示及张闻天、陈云及刘少奇等人的极力推动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认识到《劳动法》当中过“左”的劳动政策给苏区带来的实际危害,下定决心予以调整。1933年3月2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召开第38次常会,详细讨论和决议了“修改劳动法,颁布劳动法的各种附属法令”[]。4月,组建了张闻天、陈云、刘少奇、项英等人在内的劳动法起草委员会。10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作出《关于重新颁布劳动法的决议》,同时颁布了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新的《劳动法》根据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在雇主范围、劳动时间、休假时间、福利待遇等方面,作出了科学调整,灵活性、适用性大幅提升。如,中农、贫农、小船主、小手工业者及手工业的生产合作社等雇佣辅助劳动力可不作为雇主看待,减少小生产者生产成本;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的基础上,允许特殊行业的劳动人员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删除工人加班双薪、主动辞职付半月薪资等过高待遇要求,作出了有利于保护私人资本的若干规定。这些政策的调整,缓和了劳资矛盾,避免了工人大量失业的危机,有利于苏区私人经济的发展,为巩固中国共产党在苏区局部执政的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坚实保障。
总而言之,一九三三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劳动法进行调整,既是贯彻执行共产国际的指示,也是中共在旧法激化社会矛盾的情况之下作出的正确的因应之策,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立法实践中从探索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生动实践。
三、现实启示:因地制宜的立法原则和勇于创新的立法理念是推动高质量立法的根本遵循
一苏大会颁布的《劳动法》是把苏联经验神圣化的产物,脱离苏区客观实际,导致政策落地后激化了社会矛盾,反而不利于巩固苏维埃政权基础。1933年,新调整的《劳动法》增强了法律执行的灵活性和变通性,从而缓和了劳资矛盾。今时今日,深度剖析苏区《劳动法》调整的背景和过程,对于新时代人大改进立法工作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推动高质量立法要讲中心、识大局,坚持党的领导和紧扣重点总原则
革命战争年代,这就要求苏维埃地区的经济建设要以服从并服务革命战争为中心,同时注重保障民生,充分发掘经济潜力,从而巩固苏维埃政权的经济基础。但是,一苏大会通过的《劳动法》却要求各行业机械执行八小时工作制,这严重影响了苏区的生产工作,不利于支援反“围剿”战争,充分体现了旧劳动法适应时局发展的局限性。而新《劳动法》则力求使新的劳动政策服从革命战争环境,推动了苏区经济有序发展,为革命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由此可见,新时代人大立法要实现良法善治,必须始终服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实际。
1.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做好人大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是凝聚共识,集聚民意的客观需要。要实现立法高质量必须坚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将地方立法放到党的全局工作来全盘思考,统筹谋划。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对于人大立法工作的新思想新论述新要求,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请示制度,研究推动立法联动联调、民主协商等新时代党领导立法工作机制,为科学立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2.地方立法要紧扣重点工作。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地方人大要紧扣地方发展实际,认真研究相关立法所需,选准选好立法项目,充分发挥地方法实施性、补充性、创制性功能,使得地方立法工作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实践,推动破解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城镇文明管理”“医养结合实施”“网络安全管理”“金融风险防控”等发展难题,实现人大地方立法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同频共振。
(二)推动高质量立法要广调研、解民意,坚持公众参与和立法协商总要求
民意是立法的根本依据,也是法制实施的基础。一苏大会通过的《劳动法》盲目照搬照抄苏联模式,在制定前没有充分征求民意,结果导致劳动政策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水土不服”。1933年,张闻天、陈云及刘少奇等党内高层人士深入苏区各地广泛调研,考察民情,充分了解苏区各行业各阶层对劳动政策的诉求。并在多方位调研的基础上,撰写了一系列科学论著,为《劳动法》的调整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科学支撑。新时代人大立法,更要以民主立法为遵循,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1.强化公众参与,提高立法实效。人民不仅要在投票时履行权利,更应广泛参与社会发展全过程。人大代表更应积极履职,为民代言,为地方立法提供人大力量。全面实行“开门立法”,增强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立法普适性、立法可行性。在立法前期进行充分摸底,建立对相关立法实际情况比较熟悉专业的代表人才库和法学人才库,提前征询意见,提供参考,提高立法的精准性。立法时采取发布公文公告、意见征求稿、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界人士意见,结合高质量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充分利用地方人大官方媒体,开设“立法问政”“立法监督”等全民参与平台,以全景式展示、互动式参与等多种方式展示人大立法全过程,让百姓拥有立法“话语权”,让法规更接地气,更具民智。
2.加强立法协商,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协商是民主立法的重要内容,是聚智聚力,凝聚共识的重要方式。要实现立法高质量,就必须充分发挥立法协商制度优势,积极成立各领域立法协商智库队伍,不断完善立法咨询制度,改进立法机构与法学教学研究机构、人民代表、专家、智库等立法协商方式和工作机制,充分听取各界代表意见,通过商榷探讨、博弈研究,推动科学立法,培育法治精神,避免立法部门化倾向和利益个体化。不断增强协商形式多样性,在用好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传统形式的基础上,还要充分运用新媒体技术打造网上立法协商平台,有效拓展立法协商参与面。要全面落实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建立健全立法听证规则,不断完善协商流程,提高协商质量和社会公众认同度。
3.搞好立法调研,回应现实需要。立法调研是人大立法的重要前期准备工作,是提高立法科学性的关键一环。在立法之前,人大要深入基层实地调研,了解所涉及群体的真实诉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找准地方立法的切入点。同时,不断创新调研方式,采取“暗访”“亲身体验法”“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确保调研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广泛性,尽可能满足绝大多数群体利益诉求,助推科学立法有效管用可操作。
(三)推动高质量立法要讲科学、求精准,坚持因地施策和突出特色总基调
一苏大会通过的《劳动法》,相关内容规定带有浓重的“苏联气息”。照搬照抄了一系列适用于苏联这类工业化高速发展的国家的劳动政策,而没有考虑到以小农经济为主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业基础薄弱,大型工业建设几乎为零,仅仅以小作坊支撑工业发展,雇主们难以承受过高的劳动成本,无法长期经营,不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因此,新时代人大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坚持科学立法,充分考虑各地区、行业、群体的特殊性,做到因地制宜、因势利导。
1.坚持科学立法,做到因地施策。地方立法在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的基础上,也要充分结合地域发展实际,依法对上位法进行补充和细化,增强法律的灵活性。因地域分布、气候类别、经济模式、人才结构、产业构成等客观条件皆有不同,各地在制定地方立法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如自2020年春节疫情暴发以来,国务院发布一系列疫情防控《条例》,每条条例规定都根据各地疫情严峻情况,划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和管理方式,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的时代特征。
2.立足客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在立法方面,地方人大要依据本地区的特殊情况,提高立法选题的精准性。例如,山东威海是一个海洋大市,海岸线漫长。但随着沿海经济的不断发展,海岸带污染日益严重。为保护好这些独特的优势资源, 威海市出台了《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为海洋资源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又如萍乡作为烟花爆竹生产大市,烟花爆竹燃放既是文化传统传承,也是经济发展所需,但为提升萍乡生态环境建设和文明创建水平,萍乡市委因地制宜出台了《萍乡市文明条例》和《萍乡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等,这些条例的出台既是地方人大依据本地区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坚持精准立法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正确的因应之策,也是为地方长远发展所做出的正确抉择。
(四)推动高质量立法要立机制、善创新,坚持立法规划和监督检查总保障
1931年一苏大会通过的《劳动法》之所以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在某种程度上要归咎于当时立法机制的不完善,立法模式存在缺陷。《劳动法》在出台前,没有经过充分的民意征集,基层劳资群体的意见没有反映出来。而在制定过程中,没有紧密联系苏区实际,盲目照搬苏联模式,仿佛是“为了立法而立法”。另外,决策者也没有进行有效的论证,没有预想到法律落地之后会带来哪些后果。在这种不完善的立法机制下所设立的法律,必然反映不出真实的民意诉求,必将成为“空中楼阁”。1933年,中共高层一些有识之士经过广泛的实地调研,倾听群众呼声,深入分析,多方研判,在切合苏区实际的基础之上调整了劳动法。例如,陈云在1933年6月指导汀州当地京果业签订合同时,就先找党员询问情况,再问工人的态度,最后在党支部会议上经过充分、详细的讨论论证。在这种模式下有效弥补了旧法制定时所存在的缺陷,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新时代人大立法,更应不断构建完善的立法系列机制,创新立法模式,提升立法质量。
1.强化立法规划实效。法律是服务社会实际的,人大在确定立法项目前,首先要明确立法种类、服务对象、解决何种问题,立法服务的长久性、普遍性与必要性和可行性,不能“为了立法而立法”。其次,要建立健全人大立法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协调沟通机制,做到衔接有效、协调一致,确保立法工作有效服务大局。同时,要及时处理好立法与社会实际的及时跟进和适当“超前”立法的关系,做到立改废释并举。
2.完善立法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立法评估制度,实行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全程评估机制,不断提升立法质效。立法前要根据当地实际、地方特色、立法重点、立法目的等,统筹考虑好立法项目的实用性、适用性、可行性、必要性,明确立法预期与成效,多层次组织法学专家、立法单位、社会民众对拟立法规、条例等进行“立法前评估”,避免不利影响,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立法中邀请相关领域理论和实务专家积极开展立法中论证评估,在专业领域,实战阵地,通过现场模拟,理论分析,不断提升立法适用性;立法后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及时调整,不断完善,切实提升立法时效性。
3.加强法律实施监督。“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实施监督是法律彰显成效的重要保障,更是建设高效法律实施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立法与监督是人大的基本基本职能。我们要在推进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上重点发力,通过成立监督机构,安排专人推动,出台配套监督法规、广泛深入督察、聘请第三方监督及畅通公众意见建议反馈渠道等多种方式,切实将法律法规制度优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增强法律实施的实效性。
中国共产党在苏区局部执政的历史经验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伟大预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立法实践也为新时代人大立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参考价值。回顾一九三三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劳动法的调整过程,探析决策层对劳资关系的思考与对不同群体利益的兼顾和新劳动法与旧法相比所具有的灵活性和变通性,对于新时代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应秉持哪些原则来说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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