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湘东园区(一期)项目第二阶段房屋拟征收范围的公告
为升级打造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湘东园区,奋力推进内陆开发湘赣合作核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湘东园区(一期)项目卫生防护区,萍乡市湘东区工业北路新建工程,长春埠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湘东工业园110KV下老、新河线#20-#23杆段迁改工程的建设项目(以上统称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湘东园区(一期)项目第二阶段)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实施征收。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范围为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湘东园区(一期)项目第二阶段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主要涉及湘东区下埠镇杞木村、长春村、横溪村,老关镇檀梓村、油塘村、渡口村等,具体详见拟征收范围图。
二、规划用途
拟征收范围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主要用于建设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湘东园区(一期)项目卫生防护区,萍乡市湘东区工业北路新建工程,长春埠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湘东工业园110KV下老、新河线#20-#23杆段迁改工程的建设项目。
三、现状调查工作安排
在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物、其他建(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结果将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
不能参加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参加,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将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四、有关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在拟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修)、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根据调查工作的安排配合做好房屋拟征收范围内现状调查确认等工作。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8月23日。
特此公告
附件: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湘东园区(一期)项目第二阶段房屋拟征收范围图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
供稿: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湘东园区(一期)征收指挥部
编辑:邬芳
监审:曾耀萍、彭亮、邓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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